《新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与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他们被赋予理性和良知,应该以姐妹和兄弟的手足精神对待彼此。

第二条
人人都享有《新人权宣言》所写下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不分对天地创造者(上帝)的理解,不分政治、宗教或其他的见解,不分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多寡、出生地或其他身份为何。

此外,不得根据一个人所属国家(地区)的政治、司法或国际地位进行区别对待,无论该主权是独立的、受信任的、非自治的,还是在任何主权制约之下。

第三条

人人都该享有富尊严的生命、自由及完整的人身安全。一旦进入母亲的子宫,人便享有生命权而且不可侵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成为奴隶或被奴役,包括被卷入含利息收取的金融债务合同而成为债务奴隶;因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都应该禁止。

第五条
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施予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即使这些是由政府部门、秘密机构、宗教组织或有权势的公司下达的命令,也是不被允许的。

第六条
无论在任何地方,每个人都有权被承认其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到违反《新人权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经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任何人;即使这些是由政府部门、国家、秘密机构、宗教组织、军事人员或有权势的公司下达的命令,也不被允许。

第十条
人人有权在完全平等的状态下,经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与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其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并经公审依法证实为有罪之前,均有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皆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攻击任何人的荣誉和名誉。人人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遭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免受迫害。在真正因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反联合人民(United People)宗旨与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时,不得援引此项权利。

第十五条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满18岁的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对天地创造者(上帝)的理解,不受政治或宗教倾向的任何限制,而且有权利结婚和组建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结婚期间和解除婚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经配偶双方自主和完全的同意才可缔结婚姻。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会单位,应受到联合的人民、社会及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人人拥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共有的所有权。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即使是政府部门、国家、银行或税务机关也不被允许。

第十八条
人人享有在思想、良知、对天地创造者(上帝)的理解和宗教上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思想、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及仪式表达其思想、良知、对天地创造者(上帝)的理解、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所有和平表达并服务于人类及地球上所有其他生命的思想、良知、对天地创造者(上帝)的理解以及宗教,无论形式如何都应得到尊重。凡不完全尊重《新人权宣言》形式的人则被判为非法并即刻生效。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意见自由与表达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及思想的自由。任何形式的审查均为非法行为。

第二十条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与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人人拥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本国治理的权利。人人有权平等地参与本国公务。
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政府或任何由人民任命的领导机构,权力的基础。这一意愿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达,选举应依据普遍、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其尊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国家努力、国际合作并依照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而实现的。

第二十三条
人人享有工作的权利,在可行的情况下,工作应与其知识和技能相匹配;人人可自由选择工作,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并享有免于失业的保障。

人人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个参与工作的人都有权获得公正适当的报酬,以保证其本人和家属享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人人有权为维护其利益组织和参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时间以及定期带薪休假。

第二十五条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与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因此,国家、政府部门或地方当局根据法律或法规,要求儿童的父母在儿童出生前或出生后接种疫苗,或要求儿童出生时服用维生素K,均为非法行为。儿童的父母有责任研究疫苗接种对儿童的影响,包括其长期后果。

第二十六条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该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该是如此。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所有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包括这些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它应促进所有国家、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并促进联合人民为支持和平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父母在子女应受的教育及教养方式上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与责任,以使孩子能够获得最充分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益处。

人人对他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享有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都有责任确保并有权享有一种社会及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新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权利与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人对社区和团结人民都有责任,没有他或她的个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不可能的。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与自由时,只接受合作的集体按法律所定立的限制,而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与尊重,并且在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要求。

这些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背联合人民的宗旨和原则。「对所有生命进行良好看顾」的原则在解释时应具有决定性作用。

第三十条
本《新人权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政府部门、秘密机构、政治、宗教、军事组织、有权势的公司、集团或个人,有权展开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记载的任一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