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與權利上都是平等的。他們被賦予理性和良知,應該以姐妹和兄弟的手足精神對待彼此。
第二條
人人都享有《新人權宣言》所寫下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不分對天地創造者(上帝)的理解,不分政治、宗教或其他的見解,不分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多寡、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為何。
此外,不得根據一個人所屬國家(地區)的政治、司法或國際地位進行區別對待,無論該主權是獨立的、受信任的、非自治的,還是在任何主權制約之下。
第三條
人人都該享有富尊嚴的生命、自由及完整的人身安全。一旦進入母親的子宮,人便享有生命權而且不可侵犯。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成為奴隸或被奴役,包括被捲入含利息收取的金融債務合同而成為債務奴隸;因此,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貿易都應該禁止。
第五條
不得對任何人施加酷刑或施予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罰;即使這些是由政府部門、秘密機構、宗教組織或有權勢的公司下達的命令,也是不被允許的。
第六條
無論在任何地方,每個人都有權被承認其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到違反《新人權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到侵害時,任何人都有權經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任何人;即使這些是由政府部門、國家、秘密機構、宗教組織、軍事人員或有權勢的公司下達的命令,也不被允許。
第十條
人人有權在完全平等的狀態下,經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與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其獲得辯護所需的一切保證並經公審依法證實為有罪之前,均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皆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不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攻擊任何人的榮譽和名譽。人人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以免遭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免受迫害。在真正因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反聯合人民(United People)宗旨與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時,不得援引此項權利。
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年滿18歲的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對天地創造者(上帝)的理解,不受政治或宗教傾向的任何限制,而且有權利結婚和組建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結婚期間和解除婚姻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只有經配偶雙方自主和完全的同意才可締結婚姻。
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位,應受到聯合的人民、社會及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人人擁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共有的所有權。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財產;即使是政府部門、國家、銀行或稅務機關也不被允許。
第十八條
人人享有在思想、良知、對天地創造者(上帝)的理解和宗教上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思想、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及儀式表達其思想、良知、對天地創造者(上帝)的理解、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所有和平表達並服務於人類及地球上所有其他生命的思想、良知、對天地創造者(上帝)的理解以及宗教,無論形式如何都應得到尊重。凡不完全尊重《新人權宣言》形式的人則被判為非法並即刻生效。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意見自由與表達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意見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過任何媒介,不分國界地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及思想的自由。任何形式的審查均為非法行為。
第二十條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人人擁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本國治理的權利。人人有權平等地參與本國公務。
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政府或任何由人民任命的領導機構,權力的基礎。這一意願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達,選舉應依據普遍、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其尊嚴及人格的自由發展所需要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是通過國家努力、國際合作並依照每個國家的組織和資源情況而實現的。
第二十三條
人人享有工作的權利,在可行的情況下,工作應與其知識和技能相匹配;人人可自由選擇工作,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條件並享有免於失業的保障。
人人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每個參與工作的人都有權獲得公正適當的報酬,以保證其本人和家屬享有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人人有權為維護其利益組織和參與工會。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時間以及定期帶薪休假。
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與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
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因此,國家、政府部門或地方當局根據法律或法規,要求兒童的父母在兒童出生前或出生後接種疫苗,或要求兒童出生時服用維生素K,均為非法行為。兒童的父母有責任研究疫苗接種對兒童的影響,包括其長期後果。
第二十六條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該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該是如此。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包括這些新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它應促進所有國家、種族或宗教團體之間的諒解、容忍和友誼,並促進聯合人民為支持和平所開展的各項活動。
父母在子女應受的教育及教養方式上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與責任,以使孩子能夠獲得最充分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與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帶來的益處。
人人對他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帶來的精神與物質利益享有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個人都有責任確保並有權享有一種社會及國際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新人權宣言》所載的各項權利與自由能夠得到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每個人對社區和團結人民都有責任,沒有他或她的個性的自由和全面發展是不可能的。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與自由時,只接受合作的集體按法律所定立的限制,而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與尊重,並且在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要求。
這些權利與自由的行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背聯合人民的宗旨和原則。
「對所有生命進行良好看顧」的原則在解釋時應具有決定性作用。
第三十條
本《新人權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政府部門、秘密機構、政治、宗教、軍事組織、有權勢的公司、集團或個人,有權展開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記載的任一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